施工外围未设警示标志,路人摔伤谁担责?
施工单位在地铁口附近施工
行人从地铁站出站
路过施工现场
不慎摔倒
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?
今天分享一起由上海青浦法院审理、入选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“十大民事典型案例”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。
案情简介
2018年1月6日18时许,张芳从十七号线汇金路地铁站出站后,在出口附近摔倒导致左手手腕骨折。张芳认为,当时出口处路面正在施工,部分地砖未铺设、地面存在坑洼、现场散见杂物,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,轨道交通公司及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庭审交锋
张芳诉称,其在地铁口出站后,沿着左边人行道行走时,在一处没有警示标志且洒有黄沙的路面上失去平衡,导致左脚踏入一处未铺设地砖的坑洼处摔倒。摔倒时,本能地用手支撑,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,诊断结果为左手腕骨折。
轨道交通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,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深造建筑公司未妥善处理施工现场的杂物,未设置警示标识和围栏,两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。请求判令两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、医疗费等16.8万元。
两公司共同辩称,张芳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对其具有侵权行为。张芳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发地点,关于受伤过程的描述也未说明其受伤原因,且受伤后报案也并非是事发立即报案,而是间隔了一段时间才报案。不认可受伤是两被告导致的,认为是张芳在其他地面上打滑失去平衡,摔倒在施工范围。故不同意张芳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
法院经审理认为,深造建筑公司作为施工人,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对张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轨道交通公司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,也未在施工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张芳自身未尽足够注意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,可以减轻深造建筑公司的责任。
法院判决,深造建筑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其余30%责任由原告自负。
法官说法
施工方为何承担赔偿责任?
根据法律规定,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,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条中明确,施工人的义务要同时具备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。
案例中,张芳摔倒的地点位于正在施工的道路,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到保障行人安全的义务。建筑公司应对此加强防范,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比如增加防护板、防护围挡、锥桶,危险警告、增加夜间灯光提示等,以避免危险的发生。所以建设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责任。
为何张芳也要对自己的损伤负责?
张芳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马路上行走时应随时注意道路安全。张芳并未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,对自己的摔倒存在一定的过错,依法应减轻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。
撰稿 | 王媛媛
编辑 | 朱晶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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